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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望江县2017年工业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 来源 : 知麓科技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7/09/14 * 浏览 : 97

        为推进我县工业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发展,提振工业发展信心,确保完成2017年度工业经济发展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望江县委 望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聚焦工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望发〔2017〕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奖励,调动各乡镇、工业园区发展工业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发展信心,提高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县工业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二、发展工业经济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县经济开发区、桥港经济开发区,在县内注册并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

(二)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考核规模以上工业经济发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工业税收增长、民营经济发展、工业安全生产、发明专利和创新创牌等。

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主要考核产业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乡镇财政)。

经济开发区:主要考核规模工业经济发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工业税收增长、工业安全生产、规模工业企业运行和投资项目质量、发明专利和创新创牌等。

工业企业:主要考核当年完成产值、税收、技改与研发投入、发明专利以及企业规范管理水平等,评选“十强工业企业”(申报条件为县内年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十佳工业企业” (申报条件为县内年入库税收30万元以上)、“优秀企业管理者”等。

(三)考核指标设置及权重

     考核实行百分基准制,同时设置“激励分值”。目标总得分=基准分值+激励分值。考核指标设置、评分细则及权重(见附件1-4)。

三、发展工业经济奖励

(一)资金安排

    按照预算管理、总量控制、专款专用原则,2017年县财政安排3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及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发展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

(二)奖励范围

    奖励发展工业经济先进乡镇、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先进单位;奖励“十强工业企业”、“十佳工业企业”、企业创新创牌等。

(三)操作细则

    1.支持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简称“个转企”),对当年实现“个转企”的工业企业,每户奖励5000元。对当年成功申报市级“专精特新”的企业,每户奖励2万元。

    (2)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工业用标准化厂房,对建设3层以上,经县经科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房产局、规划局等部门共同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工业用标准化厂房实行补助,从第2层起每平方米补助50元,每增加1层每平方米增加补助10元(在机械设备安装投产验收后补助)。

    (3)对入驻县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并正常生产的工业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满1年的按年租金的100%给予补助,满2年的第二年按年租金的50%给予补助,满3年的第三年按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租赁补贴原则上最高不突破该企业对县级实际综合贡献度。对符合入驻标准并与开发区签署投资协议的企业,租赁开发区内非关联企业闲置工业厂房,且按租赁面积每平方米纳税达100元以上的,比照执行。

   (4)对当年引进的研发设计类、检验检测类和为工业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编制项目类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入驻县科技孵化基地,免收租金1年。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以上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市场化生产性公共服务中介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5)对当年实质性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按《关于财政扶持拟上市(挂牌)企业前期工作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望政办秘〔2015〕95号)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其他场外挂牌(上市)的工业企业,按《望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上市的若干意见》(望政办〔2014〕192号)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6)对首次入评“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安徽民营企业100强”的民营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0%、税收增长8%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5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围安庆市50强工业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

     2.支持重点工业项目建设

    (7)对当年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当年投资达到30%以上的工业项目(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立项、纳入统计范围、县考核部门认定),按项目前期环评、安评、能评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当年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通过技改实现转型升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纳入统计范围),给予其新增机械设备投资部分(不含税)8%的一次性补助。

    3.鼓励工业企业产品销售

    (9)对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含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工业类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展销(不含广交会)的,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参加境外展销的,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再给予30%支持,同一企业全年累计参展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和创牌申证

    (10)企业当年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认定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企业当年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奖励10万元。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认定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企业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安庆老字号”产品认定的,分别奖励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

    (11)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奖励5万元。

    (12)对企业主导制定并于当年颁布产品国家级、行业、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企业当年获得国际标准认证的,每一单项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企业产品获得3C认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13)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以上同级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奖励。

    (14)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企业(第一完成单位),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安庆市科技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给予成果获得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15)对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和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官费予以全额补贴;对提交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达5件的研发机构和生产性企业,给予每件2000元补贴;对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件、5件、10件的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当年代理本县专利申请超过100件、进入实质性审查的达50%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15件、20件的,分别给予代理机构5万元、7.5万元、10万元奖励。

    (16)对当年工业企业获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7)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且主营业务收入增长3%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研发投入5%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8)支持中小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按企业向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实际支付合作单位(一级法人)经费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工业企业管理创新升级

    (19)对当年清洁生产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按期完成工业燃煤小锅炉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整治锅炉每蒸吨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6.支持产业集群(基地)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

    (20)对当年成功申报省级特色产业专业集群镇的,奖励10万元。

    (21)对创建国家、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7.鼓励发展工业经济先进单位

    (22)对一类乡镇前两名、二类乡镇前三名,分别奖励第一名8万元、第二名6万元、第三名3万元。

    (23)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当年超过200万元的乡镇工业集中区,按实际投资额10%“以奖代补”,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没有编制集中区产业规划的,不予奖补。

    (24)对经济开发区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奖励10万元。

    (25)对“十强工业企业”,分别奖励第一名10万元、第二名7万元、第三名5万元、第四至十名各3万元。

    (26)对“十佳工业企业”,各奖励2万元。

    (27)对“优秀企业管理者”,各奖励1000元。

四、考核组织

    (一)工业经济发展考核工作在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科委)  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县统计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发区以外的工业企业纳入其所在乡镇考核。乡镇分两类考核,一类乡镇:华阳镇、高士镇、长岭镇、鸦滩镇;二类乡镇:太慈镇、赛口镇、漳湖镇、杨湾镇、雷池乡、凉泉乡。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是指长岭镇、高士镇、鸦滩镇等三个乡镇工业集中区。

    (二)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县桥港经济开发区、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按考核要求,自行向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相关材料。年底组织对各乡镇、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县经济开发区、县桥港经济开发区、“十强工业企业”、“十佳工业企业”进行考核考评,评选“优秀企业管理者”,其结果报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

五、原则与要求

    (一)考核数据以县统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环保局、商务局、经科委、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年报数据及创新创牌的文件、证书等为依据。

    (二)涉及获奖励的规模工业企业,应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受理后,由县经科委牵头,组织县考核办、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等部门审核,经县安监局、卫计委、县委政法委等部门审查把关后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由县经科委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县政府审批。

    (三)县审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审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贯彻执行。县监察局负责对政策执行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和部门实行责任追究,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审计局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行政责任由县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奖补政策。

    (四)对当年发生偷税案件被查处的,未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信用征集存在问题的,存在欠税问题的,以及违法用地、闲置低效用地处置不到位的企业,取消企业及其经营者当年的“十强工业企业”、“十佳工业企业”以及“优秀企业管理者”的评选资格。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工业企业同时享受省、市、县扶持政策以及其他县财政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同一事项已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的不再享受,同一企业增产增效类享受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对县财政贡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