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政[2017]60号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
〔2017〕5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池州建设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提升企业研发装备水平。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
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
上),通过省科技部门审核并确定补助的,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先行补
助(石台县按18%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
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经统计部门核定
达到销售收入2.5%以上的,奖励5万元。
二、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实施市级科技专项。每年遴选10个左右有较好研发基础和产业带动作用的
企业科技项目,列入市级科技专项,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省科技重大专项。对获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项目,按省支持同等额
度,先行支持。
(五)奖励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
等科技计划项目,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六)奖励科技进步奖。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
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8万元、5万元
奖励。
三、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七)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在池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
科技人才团队,经评估认定后,市产业发展基金以参股、债权等方式给予300-
1000万元支持。市产业发展基金进入科技团队创办或共办的企业满5年后,依法按
合同(协议)约定或有关规定退出。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八)支持校企联合成立企业。高校院所与企业2017 年以后在我市联合成立的股
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获省绩效奖励支持
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九)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内高校院所在池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
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 15%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不超
过50 万元。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
(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产学研合作
(十)支持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取得
发明专利、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通
过有资质单位检测的产品等成果,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50%给予支
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对省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奖励20万元,对在省组
织的院士工作站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每次奖励20万元。
六、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十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
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0万元。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入库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支持3万元。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
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30%给予补助。
(十三)支持其他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知识
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均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新获得
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
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奖励15万元。
七、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十四)支持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
究中心),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上述创新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
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五)支持省级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省要求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述创新平台在省
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每次奖励20万元。
八、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十六)支持科技园区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50 万元。对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
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或
试点称号的开发园区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
建设。
(十七)支持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
孵化器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新备案省级、新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
30万元、1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已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
化器或众创空间,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九、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
(十八)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对省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和省备案的技
术转移服务机构,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十九)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对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
、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
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在省
组织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每次奖励20万元。
(二十)支持专利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提升。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在池设立分支机构
或独立法人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对其代理而获得授权的发明专
利,每件奖励1000元。对开展专利权托管服务的我市服务机构,托管企业达100家
或年新增100家以上,且发明专利失效率为零的,奖励5万元。
十、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二十一)支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企业租用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
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按年度租用
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二十二)支持农业创新服务机构建设。对农业高校院所与我市地方政府共建的
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获省绩效奖励支持
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
,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二十三)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
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
励。
十二、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二十四)支持知识产权创造。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对授予
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每国奖励2万元,最多不超过10万元。达到40件以上(且发
明专利2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有效专利达
到8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4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
元。
(二十五)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对本市专利权人维权胜诉的,给予5万元奖励;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每件给予2万
元奖励。
(二十六)支持知识产权应用。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利息10%
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通过担保取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
企业担保费5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10万元;对质押贷款企业专利权评估费
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次1.5万元。
十三、其他事项
(二十七)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
理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本政策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
除外。
(二十八)本政策兑现的奖补扶持资金,由市及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按1:1配
套承担,本政策第(三)条“实施市级科技专项”和第(二十)条“支持专利服
务机构服务能力提升”的奖补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十九)本政策奖补、扶持的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产业发展基金管
理,其中纳入省级半导体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半导体企业扶持奖励资金在省专项
引导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中列支。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
给予奖励或扶持。
(三十)此前市已出台的科技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重大科技
奖补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市科技局和相关部门会商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研究决定。本政策在适用过程中若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按国家、省新政策规
定执行。
(三十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每年对政策施行后
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情况,对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三十二)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施行期暂定一年。